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10-31 10:56:55]   来源:http://www.88dzw.com  综合布线   阅读:8102

文章摘要:(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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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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