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10-24 14:18:35] 来源:http://www.88dzw.com 智能建筑 阅读:8326次
文章摘要: 5.2.5 对热力系统的热源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6 对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运行工况进行必要的监视及联动控制。 5.2.7 对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监视。 5.3 设计标准 5.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 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标签:智能建筑设计标准,智能建筑系统,http://www.88dzw.com5.2.5 对热力系统的热源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6 对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运行工况进行必要的监视及联动控制。
5.2.7 对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监视。
5.3 设计标准
5.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 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 过载报警;
5) 水流量测量及冷量记录; 6) 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 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
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 冷冻水温度再设定; 10)台数控制; 11)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 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 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
制冷剂、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及压力测量*; 5) 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 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 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 故障报警; 9) 台数控制; 10)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0.1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0.2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6.0.3 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照明线路应接在应急电源回路上,室内环境应按智能建筑环境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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